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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539622号“仲景纲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735号
2025-05-22 00:00:00.0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云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5539622号“仲景纲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仲景纲目”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96675号“张仲景养生堂”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655764号“张仲景养生坊”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提供商品销售信息”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药成药”商品上的“仲景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39622号“仲景纲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云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5539622号“仲景纲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仲景纲目”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96675号“张仲景养生堂”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655764号“张仲景养生坊”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提供商品销售信息”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药成药”商品上的“仲景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39622号“仲景纲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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