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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441846号“九州云 Clou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44069号
2024-02-2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0441846 |
申请人:浙江九州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创部落(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41846号“九州云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申请人所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45274号“九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68673号“九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95596号“九州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28069号“九州JIU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413433号“九州祥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393129号“九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602591号“触动九州TOUCH THE JIU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821521号“九州 海上牧云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0729802号“玖洲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341673号“TP-LINK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5528677号“CLOUD 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3319177号“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0965574号“CLOU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5967840号“C1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显著部分、表达含义、整体外观及设计理念、经营范围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九的所有人已经注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图形及英文均已经成功注册,汉字部分仅仅是对该商标的点缀,其作为商标使用显著性较弱,显然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此外,已有与本案极为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该商标已经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商标使用时间较长,已经建立了较高市场声誉,已形成相关公众群体,为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申请人获得荣誉及认证证明、著作权登记证及商标注册证、相关广告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现均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提供气候变化方面的科学信息、包装设计服务、计算机软件维护、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气象信息、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九州云 Cloud”及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三、十四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三、十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三、十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七、九权利人存续状态与该商标权存续与否无必然因果关系,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九仍为有效商标,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青创部落(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41846号“九州云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申请人所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45274号“九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68673号“九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595596号“九州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28069号“九州JIU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413433号“九州祥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393129号“九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602591号“触动九州TOUCH THE JIUZH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821521号“九州 海上牧云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0729802号“玖洲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341673号“TP-LINK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5528677号“CLOUD 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3319177号“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0965574号“CLOU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5967840号“C1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显著部分、表达含义、整体外观及设计理念、经营范围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九的所有人已经注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图形及英文均已经成功注册,汉字部分仅仅是对该商标的点缀,其作为商标使用显著性较弱,显然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此外,已有与本案极为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该商标已经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商标使用时间较长,已经建立了较高市场声誉,已形成相关公众群体,为维护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申请人获得荣誉及认证证明、著作权登记证及商标注册证、相关广告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现均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提供气候变化方面的科学信息、包装设计服务、计算机软件维护、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气象信息、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九州云 Cloud”及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三、十四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三、十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三、十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引证商标七、九权利人存续状态与该商标权存续与否无必然因果关系,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九仍为有效商标,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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