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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002531号“快厨小鲜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08894号
2024-01-30 00:00:00.0
异议人:快厨(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速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快厨(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速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3期《商标公告》第66002531号“快厨小鲜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快厨小鲜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鱼(非活);豆腐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15398号“快厨”商标,第24092253号、第24092254号“快厨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加工过的肉;豆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快厨”,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02531号“快厨小鲜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速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快厨(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速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3期《商标公告》第66002531号“快厨小鲜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快厨小鲜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鱼(非活);豆腐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15398号“快厨”商标,第24092253号、第24092254号“快厨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加工过的肉;豆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快厨”,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002531号“快厨小鲜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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