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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621675号“赋茂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6697号
2022-11-16 00:00:00.0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市池店镇迅迹鞋类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泉州首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市池店镇迅迹鞋类贸易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6621675号“赋茂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赋茂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519号“茅台”、第1426531号“茅台”、第1703320号“茅台MAOTAI”、第284526号“贵州茅台酒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621675号“赋茂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市池店镇迅迹鞋类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泉州首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市池店镇迅迹鞋类贸易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1期《商标公告》第56621675号“赋茂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赋茂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519号“茅台”、第1426531号“茅台”、第1703320号“茅台MAOTAI”、第284526号“贵州茅台酒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621675号“赋茂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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