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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80743号“NELSONBOSCH CLASSICALLY INSPIRED QUALITY WINE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25088号
2021-02-24 00:00:00.0
异议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南采北购(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采北购(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6080743号“NELSONBOSCH CLASSICALLY INSPIRED QUALITY WIN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ELSONBOSCH CLASSICALLY INSPIRED QUALITY WINES”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30958号“BOSCH”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差异细微,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BOSCH”商标予以扩大保护,鉴于我局已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理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在异议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问题不再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080743号“NELSONBOSCH CLASSICALLY INSPIRED QUALITY WIN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南采北购(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采北购(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6080743号“NELSONBOSCH CLASSICALLY INSPIRED QUALITY WINE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ELSONBOSCH CLASSICALLY INSPIRED QUALITY WINES”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30958号“BOSCH”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差异细微,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BOSCH”商标予以扩大保护,鉴于我局已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且在审理时亦考虑到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在异议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问题不再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080743号“NELSONBOSCH CLASSICALLY INSPIRED QUALITY WINE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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