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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587418号“Y.SO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63484号
2020-06-22 00:00:00.0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杨小玉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小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587418号“Y.SO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SO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上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35879号“SOX”商标、第652813号“SO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服装;领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另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领带;围巾”商品上的第4336063号“MLB”商标、第25类“衣服”商品上的第1756934号“MAJOR LEAGUE BASEBALL”商标,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和请求作出评述。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87418号“Y.SO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杨小玉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杨小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587418号“Y.SO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SO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上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35879号“SOX”商标、第652813号“SO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服装;领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另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领带;围巾”商品上的第4336063号“MLB”商标、第25类“衣服”商品上的第1756934号“MAJOR LEAGUE BASEBALL”商标,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和请求作出评述。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87418号“Y.SO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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