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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66371号“PINGKIT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735号
2025-05-09 00:00:00.0
异议人:卡斯顿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典
异议人卡斯顿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766371号“PINGKIT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INGKITH”指定使用于第28类“高尔夫果岭叉;高尔夫球杆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5822号、第8306040号“PING”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高尔夫球棒;高尔夫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PING”,若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为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66371号“PINGKIT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典
异议人卡斯顿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766371号“PINGKIT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INGKITH”指定使用于第28类“高尔夫果岭叉;高尔夫球杆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5822号、第8306040号“PING”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高尔夫球棒;高尔夫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PING”,若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为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66371号“PINGKIT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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