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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84881号“三月兽MIN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6664号
2025-06-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6184881 |
申请人:杭州迷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84881号“三月兽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39740S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更正转新申请,此件已无效。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9184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十的在先权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79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691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111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437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3397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4417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70030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4563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9554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5883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36052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84881号“三月兽MIN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39740S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更正转新申请,此件已无效。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9184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十的在先权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79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691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111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437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3397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4417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70030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4563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9554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5883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36052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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