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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17052号“宣茶姬”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145号
2025-05-08 00:00:00.0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翁珍华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翁珍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817052号“宣茶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宣茶姬”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会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9527659号“茶姬”商标、第53799243号“霸王茶姬”商标、第75299472号“霸皇茶姬”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宣茶姬”与异议人字号“茶姬”并不相同或基本相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对其在先字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17052号“宣茶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翁珍华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翁珍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817052号“宣茶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宣茶姬”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会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9527659号“茶姬”商标、第53799243号“霸王茶姬”商标、第75299472号“霸皇茶姬”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宣茶姬”与异议人字号“茶姬”并不相同或基本相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对其在先字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17052号“宣茶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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