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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342909号“蒙娜丽莎MONALISA 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37893号重审第0000000905号
2025-02-28 00:00:00.0
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7893号《关于第56342909号“蒙娜丽莎MONALISA 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65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4019号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13789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55345546号“MONALISHA”商标、第52110106号“蒙娜丽莎 MCNNALYSHA”商标、第32103343号“蒙娜丽莎”商标、第42635473号“蒙娜丽莎”商标、第19111737号“蒙娜丽莎 MONA LISA”商标、第27265753号“MONALISA”商标、第42256854号“蒙娜丽莎 MONA LISA”商标、第49849474号“蒙娜丽莎 MONA LISA”商标、第11389793号“蒙娜丽莎的微笑 MONALISASSMIL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排水阱(阀);金属喷头;金属水管阀;金属压力水管;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铁路金属材料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指定使用的铁路金属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在前述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2)京73行初16515号行政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行终4019号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但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四已被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五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四、五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铁路金属材料;钢丝;机器传动带用金属扣;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金属制兽笼;金属焊条;锚;金属风向标;树木金属保护器;捕野兽陷阱;金属纪念碑”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铁路金属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其注册不予核准。引证商标四经异议程序其注册不予核准。引证商标五、九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六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2、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引证商标七、八在金属储藏盒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核准,在铁路金属材料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已予以核准。
根据法院判决,以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铁路金属材料;钢丝;机器传动带用金属扣;金属制兽笼;金属焊条;锚;金属风向标;树木金属保护器;捕野兽陷阱;金属纪念碑”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铁路金属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铁路金属材料;钢丝;机器传动带用金属扣;金属制兽笼;金属焊条;锚;金属风向标;树木金属保护器;捕野兽陷阱;金属纪念碑”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7893号《关于第56342909号“蒙娜丽莎MONALISA 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65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4019号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13789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55345546号“MONALISHA”商标、第52110106号“蒙娜丽莎 MCNNALYSHA”商标、第32103343号“蒙娜丽莎”商标、第42635473号“蒙娜丽莎”商标、第19111737号“蒙娜丽莎 MONA LISA”商标、第27265753号“MONALISA”商标、第42256854号“蒙娜丽莎 MONA LISA”商标、第49849474号“蒙娜丽莎 MONA LISA”商标、第11389793号“蒙娜丽莎的微笑 MONALISASSMIL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金属排水阱(阀);金属喷头;金属水管阀;金属压力水管;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铁路金属材料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指定使用的铁路金属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在前述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2)京73行初16515号行政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行终4019号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而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但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四已被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五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四、五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铁路金属材料;钢丝;机器传动带用金属扣;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金属制兽笼;金属焊条;锚;金属风向标;树木金属保护器;捕野兽陷阱;金属纪念碑”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铁路金属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其注册不予核准。引证商标四经异议程序其注册不予核准。引证商标五、九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六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2、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引证商标七、八在金属储藏盒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核准,在铁路金属材料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已予以核准。
根据法院判决,以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铁路金属材料;钢丝;机器传动带用金属扣;金属制兽笼;金属焊条;锚;金属风向标;树木金属保护器;捕野兽陷阱;金属纪念碑”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铁路金属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锁(非电)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铁路金属材料;钢丝;机器传动带用金属扣;金属制兽笼;金属焊条;锚;金属风向标;树木金属保护器;捕野兽陷阱;金属纪念碑”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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