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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13144号“微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984号
2025-04-21 00:00:00.0
异议人:维达护理用品(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泽奥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达护理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泽奥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5713144号“微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微尔”指定使用于第25类“长袜;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799614号、第53596876号“薇尔”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及第40类“空气除臭;空气净化”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13144号“微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泽奥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达护理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泽奥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5713144号“微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微尔”指定使用于第25类“长袜;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799614号、第53596876号“薇尔”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及第40类“空气除臭;空气净化”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13144号“微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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