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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24209号“MING NI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47002号
2019-10-14 00:00:00.0
申请人: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24209号“MING N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48980号“茗酿(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表现形式、整体构成等方面不尽相同,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24209号“MING N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48980号“茗酿(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表现形式、整体构成等方面不尽相同,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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