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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59228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8293号
2024-10-24 00:00:00.0
异议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盛宣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盛宣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159228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9类“半成品木材;雪花石膏;水泥”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2010号、第9368548号“宣”、第11041023号“宣及图”、第16872199号“宣酒及图”、第63562660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食用酒精;烧酒(烈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宣”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异较大,不存在密切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59228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西安盛宣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盛宣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1592283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19类“半成品木材;雪花石膏;水泥”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2010号、第9368548号“宣”、第11041023号“宣及图”、第16872199号“宣酒及图”、第63562660号“图形”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食用酒精;烧酒(烈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宣”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异较大,不存在密切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592283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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