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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419641号“GIORGIO SALOM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4929号
2025-05-23 00:00:00.0
异议人:萨洛蒙联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美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萨洛蒙联合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美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419641号“GIORGIO SALOM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IORGIO SALOMON”指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食宿服务;寄宿处;家庭旅馆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868号“SALOMON”、第12195008号“S SALOMON及图”、第63077588号“S SALOM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19641号“GIORGIO SALOM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美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萨洛蒙联合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美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419641号“GIORGIO SALOM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IORGIO SALOMON”指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食宿服务;寄宿处;家庭旅馆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868号“SALOMON”、第12195008号“S SALOMON及图”、第63077588号“S SALOM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19641号“GIORGIO SALOM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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