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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182482号“STONF ISNA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42714号
2025-05-21 00:00:00.0
申请人:白小宁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82482号“STONF ISNA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0735号、第G899955号、第44107632号、第44107633号、第G1771892号、第G1421513号、第G709042号、第G1771349号、第G18000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九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因注册申请被驳回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指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82482号“STONF ISNA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0735号、第G899955号、第44107632号、第44107633号、第G1771892号、第G1421513号、第G709042号、第G1771349号、第G18000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九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因注册申请被驳回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指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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