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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14252号“MIT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43043号
2019-03-01 00:00:00.0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14252号“MIT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934932号“Mifu”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米兔”相关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已被他人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简介、审计报告 、知名网站及社区对“米兔”宣传、“米兔”使用证据照片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脆面、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方便面、谷类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ITU”与引证商标“Mifu”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14252号“MIT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934932号“Mifu”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米兔”相关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已被他人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简介、审计报告 、知名网站及社区对“米兔”宣传、“米兔”使用证据照片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脆面、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方便面、谷类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ITU”与引证商标“Mifu”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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