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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52812号“冈中建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43996号
2024-12-12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第三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帮能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52812号“冈中建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0152号“中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5891号“中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945200号“中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9912号“中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955081号“中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40147号“中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冈中”,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中建”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尚可区分,若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安徽帮能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252812号“冈中建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0152号“中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5891号“中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945200号“中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9912号“中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955081号“中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40147号“中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冈中”,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中建”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尚可区分,若共存于市场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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