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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347569号“三亚•亚特兰蒂斯 ATLANTIS SAN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52782号
2021-12-16 00:00:00.0
申请人:科纳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47569号“三亚•亚特兰蒂斯 ATLANTIS SAN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15857号“三亚 美丽三亚浪漫天涯 SANYA FOREVER TROPICAL PARADISE”商标、第9114627号“美丽三亚 浪漫天涯 SANYA FOREVER TROPICAL PARADISE”商标、第9115850号“三亚 美丽三亚浪漫天涯 SANYA FOREVER TROPICAL PARADISE”商标、第45056785号“ATLANTIC”商标、第47402226号“ATLANTIS 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引证商标五商标权利待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三亚•亚特兰蒂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同中文部分“三亚”文字构成相近,其字母部分“ATLANTIS SANYA”与引证商标四“ATLANTIC”字母构成相近,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疗养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三亚•亚特兰蒂斯 ATLANTIS SANYA”含有“三亚”,而“三亚”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47569号“三亚•亚特兰蒂斯 ATLANTIS SAN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15857号“三亚 美丽三亚浪漫天涯 SANYA FOREVER TROPICAL PARADISE”商标、第9114627号“美丽三亚 浪漫天涯 SANYA FOREVER TROPICAL PARADISE”商标、第9115850号“三亚 美丽三亚浪漫天涯 SANYA FOREVER TROPICAL PARADISE”商标、第45056785号“ATLANTIC”商标、第47402226号“ATLANTIS 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引证商标五商标权利待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三亚•亚特兰蒂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同中文部分“三亚”文字构成相近,其字母部分“ATLANTIS SANYA”与引证商标四“ATLANTIC”字母构成相近,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疗养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三亚•亚特兰蒂斯 ATLANTIS SANYA”含有“三亚”,而“三亚”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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