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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31942号“圣主草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23627号
2022-09-28 00:00:00.0
异议人:内蒙古太仆寺旗草原酿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创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太仆寺旗草原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创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431942号“圣主草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主草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525号“草原及图”、第1435908号“草原”、第5478118号“草原王”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蜜枣白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431942号“圣主草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创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太仆寺旗草原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创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4期《商标公告》第57431942号“圣主草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圣主草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525号“草原及图”、第1435908号“草原”、第5478118号“草原王”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蜜枣白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431942号“圣主草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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