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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960499号“善能联充 SHANN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7224号
2025-02-14 00:00:00.0
申请人:善能明联(郑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万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60499号“善能联充 shann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开关(电)”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98339号“善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04543号“善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548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通知书、营业执照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开关(电)”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动汽车用充电桩;手机充电器;便携式充电器;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运载工具用电池;电池”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2、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开关(电)”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动汽车用充电桩;手机充电器;便携式充电器;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运载工具用电池;电池”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南万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60499号“善能联充 shann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开关(电)”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98339号“善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04543号“善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6548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通知书、营业执照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开关(电)”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动汽车用充电桩;手机充电器;便携式充电器;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运载工具用电池;电池”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2、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开关(电)”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动汽车用充电桩;手机充电器;便携式充电器;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运载工具用电池;电池”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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