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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020106号“天府黑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5950号
2025-05-15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80020106 |
申请人:四川喜品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20106号“天府黑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62093号“天府黑”商标、第63003755号“天府兔”商标、第63515649号“天府智库”商标、第72046339号“天府艺术巨幕”商标、第71877560号“天府和牛”商标、第72295146号“天府求学”商标、第24320743号“天府生活汇”商标、第19841244号“天府金楼”商标、第25196495号“天府软件园”商标、第63497268号“天府智付”商标、第19732036号“天府国际机场”商标、第20013138号“天府大讲堂”商标、第11988218号“天府纯粮酒坊”商标、第4657748号“天府 天府农信网”商标、第13719069号“天府书画”商标、第15091094号“北新天府”商标、第24597124号“128天府香辣虾”商标、第49015998号“天府好粮油”商标、第15903369号“天府视频”商标、第76723416号“天府招标”商标、第77028154号“天府肉牛”商标、第77031348号“天府姜皇”商标、第77855593号“天府就业通”商标、第78641574号“天府AI商学院”商标、第78879317号“天府碳金”商标、第79258884号“天府数仓”商标、第79359826号“天府老茶馆”商标、第79425122号“天府嘛嘛香”商标、第79600511号“天府智养”商标、第79797181号“天府窖池”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以当地自主研发的名品兔种进行商标设计,无关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四、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六、十、二十四至二十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三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其他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由中文“天府黑兔”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至九、十一、十二、十四至二十三、三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至九、十一、十二、十四至二十三、三十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收银机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商标由中文“天府黑兔”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
三、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四、鉴于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无实质影响,故我局对申请人因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从而申请中止的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20106号“天府黑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62093号“天府黑”商标、第63003755号“天府兔”商标、第63515649号“天府智库”商标、第72046339号“天府艺术巨幕”商标、第71877560号“天府和牛”商标、第72295146号“天府求学”商标、第24320743号“天府生活汇”商标、第19841244号“天府金楼”商标、第25196495号“天府软件园”商标、第63497268号“天府智付”商标、第19732036号“天府国际机场”商标、第20013138号“天府大讲堂”商标、第11988218号“天府纯粮酒坊”商标、第4657748号“天府 天府农信网”商标、第13719069号“天府书画”商标、第15091094号“北新天府”商标、第24597124号“128天府香辣虾”商标、第49015998号“天府好粮油”商标、第15903369号“天府视频”商标、第76723416号“天府招标”商标、第77028154号“天府肉牛”商标、第77031348号“天府姜皇”商标、第77855593号“天府就业通”商标、第78641574号“天府AI商学院”商标、第78879317号“天府碳金”商标、第79258884号“天府数仓”商标、第79359826号“天府老茶馆”商标、第79425122号“天府嘛嘛香”商标、第79600511号“天府智养”商标、第79797181号“天府窖池”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以当地自主研发的名品兔种进行商标设计,无关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四、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六、十、二十四至二十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三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其他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商标由中文“天府黑兔”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至九、十一、十二、十四至二十三、三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至九、十一、十二、十四至二十三、三十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收银机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商标由中文“天府黑兔”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
三、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四、鉴于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无实质影响,故我局对申请人因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从而申请中止的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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