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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744770号“万维创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6501号
2023-12-20 00:00:00.0
异议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晖
异议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3期《商标公告》第67744770号“万维创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万维创智”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教学;教育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56699号“创维”、第57021985号“创维 SKYWORTH”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电视机、收录机”商品上的“创维SKYWORTH”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744770号“万维创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晖
异议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23期《商标公告》第67744770号“万维创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万维创智”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教学;教育信息”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56699号“创维”、第57021985号“创维 SKYWORTH”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电视机、收录机”商品上的“创维SKYWORTH”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744770号“万维创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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