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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19546号“PUILAID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494号
2025-03-07 00:00:00.0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钟素英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钟素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19546号“PUILAI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UILAIDA”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研磨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50695号、第11645350号“PRAD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研磨材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PRADA”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19546号“PUILAID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钟素英
异议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钟素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19546号“PUILAI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UILAIDA”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研磨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50695号、第11645350号“PRADA”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研磨材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PRADA”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19546号“PUILAID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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