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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57440号“豆比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02959号
2021-01-08 00:00:00.0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万源市立川食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万源市立川食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6期《商标公告》第36557440号“豆比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豆比豆”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306988号“豆本豆”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茶饮料;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557440号“豆比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万源市立川食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万源市立川食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6期《商标公告》第36557440号“豆比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豆比豆”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306988号“豆本豆”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茶饮料;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557440号“豆比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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