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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45006号“中明达 ZHONGMING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2404号
2020-06-28 00:00:00.0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中明达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企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845006号“中明达 ZHONGMING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享有在先字号权利及版权保护。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1231号“明达 MING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066897号“中化明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93879号“中明凯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842677号“中教明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地质勘察分析仪器、电站自动化装置、电解装置、化学防护服、煤气警报器、蓄电池”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中明达”与引证商标一显著显著认读部分“明达”,引证商标二文字“中化明达”,引证商标三文字“中明凯达”,引证商标四文字“中教明达”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扬声器音箱、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整流用电力装置、电子防盗装置、电池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四件引证商标一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企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845006号“中明达 ZHONGMING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享有在先字号权利及版权保护。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1231号“明达 MING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066897号“中化明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93879号“中明凯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842677号“中教明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地质勘察分析仪器、电站自动化装置、电解装置、化学防护服、煤气警报器、蓄电池”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中明达”与引证商标一显著显著认读部分“明达”,引证商标二文字“中化明达”,引证商标三文字“中明凯达”,引证商标四文字“中教明达”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扬声器音箱、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整流用电力装置、电子防盗装置、电池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四件引证商标一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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