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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007069号“吉大妈”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232号
2025-03-04 00:00:00.0
异议人:吉林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氏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知知侠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吉林大学对被异议人刘氏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007069号“吉大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大妈”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粉丝(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37645号“吉大”、第70260346号“吉林大学”、第7746075号“吉林大学”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30类“咖啡;面包”、第41类“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642472号“吉林大学JILIN UNIVERSITY·CHINA 1946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糖;食用淀粉”等。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在网络平台售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商业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倒卖商标的主观故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07069号“吉大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氏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知知侠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吉林大学对被异议人刘氏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007069号“吉大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大妈”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粉丝(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37645号“吉大”、第70260346号“吉林大学”、第7746075号“吉林大学”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30类“咖啡;面包”、第41类“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642472号“吉林大学JILIN UNIVERSITY·CHINA 1946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糖;食用淀粉”等。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在网络平台售卖,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商业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倒卖商标的主观故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07069号“吉大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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