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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006016号“播未”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5423号
2024-10-16 00:00:00.0
异议人:日播时尚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樊一平
异议人日播时尚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樊一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1006016号“播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播未”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全套衣;帽(头戴物);手套(服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6974778号“播BROADCAST”、第3921221号、第4244729号“播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腰带;手套(服装);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播”,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006016号“播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樊一平
异议人日播时尚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樊一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1006016号“播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播未”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婴儿全套衣;帽(头戴物);手套(服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6974778号“播BROADCAST”、第3921221号、第4244729号“播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腰带;手套(服装);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播”,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006016号“播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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