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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303108号“BEI MIANN FAC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14462号
2022-09-13 00:00:00.0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田平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田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5303108号“BEI MIANN FA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I MIANN FACE”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921号“北面”、第14898727号“北面及图”、第2018929号、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服装绶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303108号“BEI MIANN FAC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田平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田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5303108号“BEI MIANN FA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I MIANN FACE”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8921号“北面”、第14898727号“北面及图”、第2018929号、第53571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服装绶带”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303108号“BEI MIANN FAC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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