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5529120号“FRISELV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54119号
2024-06-20 00:00:00.0
申请人:菲利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邹亮亮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9日对第25529120号“FRISELV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533516号“FRISELVA 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抢注了275枚申请人及第三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良性市场竞争。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中文官网介绍;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西班牙猪肉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华注册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获准对华出口猪肉和火腿的西班牙企业;3、世界批发市场联合会亚太地区工作组官网发布的报道;4、在先决定、裁定;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6、参展材料、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罐头;鱼(非活);腌制水果;腌制蔬菜;蛋;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先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280件商标,涵盖了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包括“GREEN OAKS及图”、“TT Tacuarembo及图”、“MATABOI”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GREEN OAKS及图”、“TT Tacuarembo及图”、“MATABOI” 等多个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设计来源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本案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邹亮亮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9日对第25529120号“FRISELV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533516号“FRISELVA 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抢注了275枚申请人及第三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良性市场竞争。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中文官网介绍;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西班牙猪肉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在华注册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的获准对华出口猪肉和火腿的西班牙企业;3、世界批发市场联合会亚太地区工作组官网发布的报道;4、在先决定、裁定;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6、参展材料、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罐头;鱼(非活);腌制水果;腌制蔬菜;蛋;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先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280件商标,涵盖了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包括“GREEN OAKS及图”、“TT Tacuarembo及图”、“MATABOI”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GREEN OAKS及图”、“TT Tacuarembo及图”、“MATABOI” 等多个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设计来源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本案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