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0771476号“悟空浏览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6962号
2023-03-28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0771476 |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爱彼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71476号“悟空浏览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07865号“悟空驿站”商标、第17846016号“悟空买房”商标、第57420386号“悟空拌面”商标、第58990844号“悟空 1980”商标、第16791309号“悟空金融”商标、第60543605号“悟空全球购”商标、第60476241号“悟空建站”商标、第17845556号“悟空二手房”商标、第60718784号“悟空营救”商标、第57295816号“悟空财税及图”商标、第16791185号“悟空分期”商标、第16791193号“悟空金服”商标、第16791372号“悟空支付”商标、第60665863号“悟空管车”商标、第26144823号“金悟空及图”商标、第17115202号“悟空找房”商标、第60031437号“悟空挪车”商标、第40763031号“吾空 FOR STATE及图”商标、第38671504号“悟空百货”商标、第13420504号“吾空”商标、第53511862号“悟空盒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二、多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十九会统一至同一主体名下,届时引证商标十五、十九将不再是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四、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市场培育和运作,显著性、知名度进一步提高,申请商标的价值已与申请人密切相连。六、申请人已经和引证商标二、八、十六权利人达成了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驳回复审决定书、商标共存同意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1、2022年7月27日,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9月20日,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十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十、二十一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前述决定已生效。据此,前述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十四、十七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前述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5、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6、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五转让申请尚未核准。
7、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九注册人名义已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悟空浏览器”与引证商标二、五、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六、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十五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裁定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其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亦不再等待引证商标十五转让结果。虽然引证商标二、八、十六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八、十六共存,但按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在先注册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外,还应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二、八、十六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不予采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五、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六、十八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71476号“悟空浏览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107865号“悟空驿站”商标、第17846016号“悟空买房”商标、第57420386号“悟空拌面”商标、第58990844号“悟空 1980”商标、第16791309号“悟空金融”商标、第60543605号“悟空全球购”商标、第60476241号“悟空建站”商标、第17845556号“悟空二手房”商标、第60718784号“悟空营救”商标、第57295816号“悟空财税及图”商标、第16791185号“悟空分期”商标、第16791193号“悟空金服”商标、第16791372号“悟空支付”商标、第60665863号“悟空管车”商标、第26144823号“金悟空及图”商标、第17115202号“悟空找房”商标、第60031437号“悟空挪车”商标、第40763031号“吾空 FOR STATE及图”商标、第38671504号“悟空百货”商标、第13420504号“吾空”商标、第53511862号“悟空盒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二、多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十九会统一至同一主体名下,届时引证商标十五、十九将不再是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四、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市场培育和运作,显著性、知名度进一步提高,申请商标的价值已与申请人密切相连。六、申请人已经和引证商标二、八、十六权利人达成了共存协议。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驳回复审决定书、商标共存同意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1、2022年7月27日,申请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9月20日,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十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十、二十一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前述决定已生效。据此,前述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十四、十七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前述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5、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6、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五转让申请尚未核准。
7、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九注册人名义已一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九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悟空浏览器”与引证商标二、五、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六、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十五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裁定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其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亦不再等待引证商标十五转让结果。虽然引证商标二、八、十六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八、十六共存,但按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在先注册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外,还应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二、八、十六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不予采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五、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六、十八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