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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096221号“沁玖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3594号
2023-12-08 00:00:00.0
异议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慈溪市新浦乔圣电器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慈溪市新浦乔圣电器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8期《商标公告》第67096221号“沁玖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沁玖阳”指定使用于第9类“印刷电路;集成电路;印刷电路板;集成电路用晶片;学习机;婴儿秤;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防尘口罩;芯片(集成电路);望远镜;体育用护目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62585号、第20752762号“九阳”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集成电路用晶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芯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096221号“沁玖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慈溪市新浦乔圣电器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慈溪市新浦乔圣电器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8期《商标公告》第67096221号“沁玖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沁玖阳”指定使用于第9类“印刷电路;集成电路;印刷电路板;集成电路用晶片;学习机;婴儿秤;具有空气净化功能的防尘口罩;芯片(集成电路);望远镜;体育用护目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62585号、第20752762号“九阳”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集成电路用晶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芯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096221号“沁玖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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