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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83123号“金色牧源牧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8845号
2025-04-09 00:00:00.0
异议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慧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河子市北野镇金色牧源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河子市北野镇金色牧源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83123号“金色牧源牧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色牧源牧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肉;肉;牛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372271号“I 牧原”、第46681760号“牧原顺发”、第52358843号“牧原源生鲜”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83123号“金色牧源牧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慧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河子市北野镇金色牧源牧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河子市北野镇金色牧源牧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83123号“金色牧源牧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色牧源牧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肉;肉;牛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372271号“I 牧原”、第46681760号“牧原顺发”、第52358843号“牧原源生鲜”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肉;鱼制食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83123号“金色牧源牧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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