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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60947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693号
2024-12-26 00:00:00.0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万汇梦耀网络服装店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万汇梦耀网络服装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60947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84005号、第23262487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0947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万汇梦耀网络服装店
异议人盟可睐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万汇梦耀网络服装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609475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84005号、第23262487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09475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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