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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399945号“东鹏照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241号
2025-03-10 00:00:00.0
异议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似傲灯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似傲灯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399945号“东鹏照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鹏照明”指定使用在第11类“烫发用灯”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3479号、第1212844号“东鹏DONGPE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1类“洗脸盆、洗澡盆、抽水马桶”等、第19类“建筑砖瓦”。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洗脸盆、洗澡盆、抽水马桶”及“建筑砖瓦”商品上的“东鹏DONGPENG及图”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文字“东鹏”与异议人该商标汉字“东鹏”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99945号“东鹏照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似傲灯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似傲灯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399945号“东鹏照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鹏照明”指定使用在第11类“烫发用灯”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3479号、第1212844号“东鹏DONGPE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1类“洗脸盆、洗澡盆、抽水马桶”等、第19类“建筑砖瓦”。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洗脸盆、洗澡盆、抽水马桶”及“建筑砖瓦”商品上的“东鹏DONGPENG及图”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文字“东鹏”与异议人该商标汉字“东鹏”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99945号“东鹏照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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