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0551748号“郝·莲·娜HAOLIANN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92083号
2021-07-20 00:00:00.0
异议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小白药业(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江小白药业(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40551748号“郝·莲·娜HAOLIAN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郝·莲·娜HAOLIANNA”,指定使用于第10类“奶瓶;避孕套;植发用毛发”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53063号“HELENARUBINSTE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3278号“赫莲娜HELENARUBINSTEIN”、第14690079号“赫莲娜尖端美疗”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水;花露水”等。被异议商标中文部分“郝莲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赫莲娜”相同,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且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有多件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已被不同企业提出异议,如“黛珂DECORTE”、“兰蔻世家LANCOOFAMILY”、“BEANPOLE及图”等商标,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结合本案情况,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或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51748号“郝·莲·娜HAOLIANN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小白药业(广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江小白药业(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40551748号“郝·莲·娜HAOLIAN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郝·莲·娜HAOLIANNA”,指定使用于第10类“奶瓶;避孕套;植发用毛发”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53063号“HELENARUBINSTE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3278号“赫莲娜HELENARUBINSTEIN”、第14690079号“赫莲娜尖端美疗”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香水;花露水”等。被异议商标中文部分“郝莲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赫莲娜”相同,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且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有多件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已被不同企业提出异议,如“黛珂DECORTE”、“兰蔻世家LANCOOFAMILY”、“BEANPOLE及图”等商标,此种情形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结合本案情况,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或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51748号“郝·莲·娜HAOLIANN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