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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870829号“思兰蔻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49326号
2020-05-18 00:00:00.0
异议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天傲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天傲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29870829号“思兰蔻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思兰蔻妮”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0518号“兰蔻”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香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7608号“兰蔻”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拖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鞋”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时,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兰蔻”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其注册使用于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870829号“思兰蔻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天傲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天傲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29870829号“思兰蔻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思兰蔻妮”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0518号“兰蔻”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香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7608号“兰蔻”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拖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鞋”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时,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兰蔻”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其注册使用于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870829号“思兰蔻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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