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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91842号“SUNDANCE BETT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31735号
2020-03-27 00:00:00.0
异议人: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常青
异议人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常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691842号“SUNDANCE BETT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NDANCE BETT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体操鞋;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68251号“圣得西·迪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睡衣裤;风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5490453号“SUNDANCE”商标、第5859653号“SUNDANCE SSSS”商标、第1150664号“圣得西SUNDANCE”商标、第25406846号“圣得西SUNDANC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帽;舞衣”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英文显著部分“SUNDANCE”,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西裤”商品上的“圣得西SUNDANCE”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圣得西SUNDANCE”商标英文部分“SUNDANCE”,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91842号“SUNDANCE BETT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常青
异议人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常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691842号“SUNDANCE BETT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NDANCE BETT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体操鞋;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68251号“圣得西·迪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睡衣裤;风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5490453号“SUNDANCE”商标、第5859653号“SUNDANCE SSSS”商标、第1150664号“圣得西SUNDANCE”商标、第25406846号“圣得西SUNDANC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帽;舞衣”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英文显著部分“SUNDANCE”,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西裤”商品上的“圣得西SUNDANCE”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圣得西SUNDANCE”商标英文部分“SUNDANCE”,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91842号“SUNDANCE BETT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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