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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972073号“PILLPACK BY AMAZON PHARMAC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77803号
2022-06-07 00:00:00.0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原申请人:A9.COM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72073号“PILLPACK BY AMAZON PHARMAC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由原申请人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80995号“AMAZON PHARMACY”商标、第35012267号“AMAZON”商标、第13762133号“AMAZON”商标、第7392127号“AMAZON BASICS”商标、第10106552号“亚马逊 AMAZON.CN”商标、第35012246号“AMAZON”商标、第35012259号“AMAZON”商标、第35012270号“AMAZON”商标、第47108131号“AMAZON BASIC CARE”商标属于同一权利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A9.COM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72073号“PILLPACK BY AMAZON PHARMAC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由原申请人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80995号“AMAZON PHARMACY”商标、第35012267号“AMAZON”商标、第13762133号“AMAZON”商标、第7392127号“AMAZON BASICS”商标、第10106552号“亚马逊 AMAZON.CN”商标、第35012246号“AMAZON”商标、第35012259号“AMAZON”商标、第35012270号“AMAZON”商标、第47108131号“AMAZON BASIC CARE”商标属于同一权利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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