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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10519号“拉瓦萨”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63671号重审第0000000791号
2025-02-2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4310519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拉瓦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龙利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柳记拉瓦扎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63671号《关于第14310519号“拉瓦萨”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27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2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拉瓦萨公司提交的百度推广服务合同未显示诉争商标及合同签订日期;网站图片部分未体现时间,且内容系对“拉瓦萨”咖啡的介绍,未体现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使用;便利店租赁合同仅能证明拉瓦萨公司提供了零售服务,且租赁合同、便利店会员卡未显示诉争商标,购物袋等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推销参展合同未提交原件,且合同未显示诉争商标,合同约定的展示产品为客房电器,且没有其他履行该合同的照片等证据证明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使用;2017年签订的商业信息策划服务协议及发票均未显示诉争商标,协议亦无拉瓦萨公司签章;2018年拉瓦萨公司出具的银行汇款凭证及发票未显示诉争商标,银行回单标注用途为“货款”。拉瓦萨公司提交的其他发票未显示诉争商标,且品名处显示为“咖啡机”。综上,在案证据或未显示诉争商标,或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无关,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2016年10月31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在“广告”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龙利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柳记拉瓦扎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63671号《关于第14310519号“拉瓦萨”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27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京行终2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拉瓦萨公司提交的百度推广服务合同未显示诉争商标及合同签订日期;网站图片部分未体现时间,且内容系对“拉瓦萨”咖啡的介绍,未体现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使用;便利店租赁合同仅能证明拉瓦萨公司提供了零售服务,且租赁合同、便利店会员卡未显示诉争商标,购物袋等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推销参展合同未提交原件,且合同未显示诉争商标,合同约定的展示产品为客房电器,且没有其他履行该合同的照片等证据证明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使用;2017年签订的商业信息策划服务协议及发票均未显示诉争商标,协议亦无拉瓦萨公司签章;2018年拉瓦萨公司出具的银行汇款凭证及发票未显示诉争商标,银行回单标注用途为“货款”。拉瓦萨公司提交的其他发票未显示诉争商标,且品名处显示为“咖啡机”。综上,在案证据或未显示诉争商标,或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无关,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2016年10月31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在“广告”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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