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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098259号“JO MALON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1805号
2023-08-10 00:00:00.0
异议人:周马龙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如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佑铭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周马龙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如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098259号“JO MALO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 MALONE”指定使用在第20类“颈部靠垫;软垫(家具);乳胶枕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049998号“祖·玛珑JO MALONE LONDON”、第1150379号“JO MALON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肥皂;清洁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英文“JO MALONE”字母组合相同。同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祖马珑”、“祖玛龙”等。被异议人对其上述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理应不予核准。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098259号“JO MALON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如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佑铭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周马龙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如歌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5098259号“JO MALON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 MALONE”指定使用在第20类“颈部靠垫;软垫(家具);乳胶枕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049998号“祖·玛珑JO MALONE LONDON”、第1150379号“JO MALON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肥皂;清洁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英文“JO MALONE”字母组合相同。同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祖马珑”、“祖玛龙”等。被异议人对其上述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理应不予核准。异议人在本案中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的请求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098259号“JO MALON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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