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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560058号“KYAI 2008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2016号
2025-05-19 00:00:00.0
申请人:山东快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60058号“KYAI 200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382879号“KYAI”商标、第34526488号图形商标、第3414640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第47375193号“KY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无效宣告裁定被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市场营销;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市场营销;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60058号“KYAI 200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382879号“KYAI”商标、第34526488号图形商标、第3414640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第47375193号“KY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无效宣告裁定被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市场营销;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市场营销;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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