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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59134号“禧玛诺凌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61273号
2020-06-16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岛野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赤峰市千屹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岛野对被异议人赤峰市千屹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2359134号“禧玛诺凌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禧玛诺凌风”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国际跳棋、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7114号、第1677113号、第18961142号“禧玛诺”,第7825553号“凌风”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渔具、钓鱼用绕线轮、钓鱼杆”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禧玛诺”、“凌风”,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48233号、第5700502号“SHIMAN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用手套、竞技手套、玩具自行车”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SHIMANO”商标与其中文“禧玛诺”商标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SHIMANO”所对应的中文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359134号“禧玛诺凌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赤峰市千屹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岛野对被异议人赤峰市千屹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2359134号“禧玛诺凌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禧玛诺凌风”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国际跳棋、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7114号、第1677113号、第18961142号“禧玛诺”,第7825553号“凌风”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渔具、钓鱼用绕线轮、钓鱼杆”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禧玛诺”、“凌风”,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48233号、第5700502号“SHIMANO”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用手套、竞技手套、玩具自行车”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SHIMANO”商标与其中文“禧玛诺”商标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SHIMANO”所对应的中文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359134号“禧玛诺凌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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