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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80113号“尚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324906号
2020-12-15 00:00:00.0
申请人:冠亚名表城(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80113号“尚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8340389号“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缓裁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鲍”检索结果、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尚鮑”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尚”,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鲍鱼(非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鱼(非活的)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80113号“尚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8340389号“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缓裁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鲍”检索结果、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尚鮑”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尚”,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鲍鱼(非活)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鱼(非活的)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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