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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73491号“MCCOO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1882号
2020-06-05 00:00:00.0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73491号“MCC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55135号“ME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72096号“ME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172010号“ME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950098号“MR.C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950159号“MR.C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210914号“MY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794873号“崂山啤酒 酷鲜生 MR.COOL LAO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七的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73491号“MCC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55135号“ME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72096号“ME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172010号“ME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950098号“MR.C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950159号“MR.C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210914号“MY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794873号“崂山啤酒 酷鲜生 MR.COOL LAO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七的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七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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