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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527685号“大地的荣耀”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4447号
2025-05-23 00:00:00.0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扶云集(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扶云集(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7527685号“大地的荣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地的荣耀”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38363号“荣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机;无线上网卡;数据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879845A号“荣耀”商标、第68008459号“我的荣耀”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市场研究和分析;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场所、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汉字“荣耀”,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字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27685号“大地的荣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扶云集(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扶云集(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7527685号“大地的荣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地的荣耀”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38363号“荣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机;无线上网卡;数据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879845A号“荣耀”商标、第68008459号“我的荣耀”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市场研究和分析;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场所、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汉字“荣耀”,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字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527685号“大地的荣耀”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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