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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82227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71066号
2025-03-12 00:00:00.0
申请人:深圳润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222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88942号“贝琳梵 BEILINFAN及图”商标、第407996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美容用凝胶眼贴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222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88942号“贝琳梵 BEILINFAN及图”商标、第407996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美容用凝胶眼贴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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