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9518613A号“东俄·里道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7760号
2021-04-15 00:00:00.0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仲兆敏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显君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仲兆敏对被异议人朱显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39518613A号“东俄·里道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俄·里道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制蔬菜;肉罐头;干食用菌;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腌制水果;加工过的坚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358712号“里道斯”商标、第13490746号“里道斯一号”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木耳;发菜;干食用菌”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 “干食用菌”等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东俄·里道斯”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里道斯”,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提交的广告审计报告及宣传图片、发票、经销商明细表、京东及天猫等平台产品销售情况、部分荣誉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里道斯”作为商标使用于红肠类商品上,并在当地市场上具有了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为哈尔滨市企业,对异议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而其于“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等具有一定关联商品上申请注册“里道斯”商标,该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难谓正当,亦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故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18613A号“东俄·里道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显君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仲兆敏对被异议人朱显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39518613A号“东俄·里道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俄·里道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制蔬菜;肉罐头;干食用菌;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腌制水果;加工过的坚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358712号“里道斯”商标、第13490746号“里道斯一号”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木耳;发菜;干食用菌”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 “干食用菌”等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东俄·里道斯”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里道斯”,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提交的广告审计报告及宣传图片、发票、经销商明细表、京东及天猫等平台产品销售情况、部分荣誉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里道斯”作为商标使用于红肠类商品上,并在当地市场上具有了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为哈尔滨市企业,对异议人及其商标理应知晓,而其于“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等具有一定关联商品上申请注册“里道斯”商标,该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难谓正当,亦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故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本案中,异议人主张对其引证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因此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18613A号“东俄·里道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