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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21483号“新东方烹饪教育 NEW EAST CUISINE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5183号
2025-02-11 00:00:00.0
申请人:安徽新东方烹饪专修学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21483号“新东方烹饪教育 new east cuisine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4923979号“新东方new oriental及图”商标、第3374479号“新东方new oriental及图”商标、第1347401号“新东方学校new oriental school”商标、第18978875号“新东方国际课程辅导在线e-tutoring及图”商标、第5450068号“新东方new oriental语言就是力量及图”商标、第10914583号“新东方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新东方烹饪教育”系列商标使用时间较长,经过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21483号“新东方烹饪教育 new east cuisine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4923979号“新东方new oriental及图”商标、第3374479号“新东方new oriental及图”商标、第1347401号“新东方学校new oriental school”商标、第18978875号“新东方国际课程辅导在线e-tutoring及图”商标、第5450068号“新东方new oriental语言就是力量及图”商标、第10914583号“新东方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新东方烹饪教育”系列商标使用时间较长,经过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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