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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75985号“悯田农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9674号
2025-04-10 00:00:00.0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兰陵晓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晓光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兰陵晓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075985号“悯田农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悯田农夫”指定使用于第30类“甜食;蜂蜜;饼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1505号、第7316364号“农夫”,第25243691号“农夫NONGFU”,第5773941号、第20011878号“农夫山泉”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饮料;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水(饮料)”等商品上的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双方商标有一定差异,可以区分,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75985号“悯田农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兰陵晓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晓光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兰陵晓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075985号“悯田农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悯田农夫”指定使用于第30类“甜食;蜂蜜;饼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1505号、第7316364号“农夫”,第25243691号“农夫NONGFU”,第5773941号、第20011878号“农夫山泉”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饮料;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水(饮料)”等商品上的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双方商标有一定差异,可以区分,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75985号“悯田农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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