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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86604号“CHAHGAH”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823号
2025-05-19 00:00:00.0
异议人: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元美思
异议人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元美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86604号“CHAHGA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AHGAH”指定使用于第7类“汽车发动机火花塞;汽车发动机点火线圈;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3073号“常发及图”、第41527515号“CHANGF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陆地车辆用柴油机;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等。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柴油机”商品上的“常发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文字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86604号“CHAHGA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元美思
异议人江苏常发农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元美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86604号“CHAHGA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AHGAH”指定使用于第7类“汽车发动机火花塞;汽车发动机点火线圈;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3073号“常发及图”、第41527515号“CHANGF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陆地车辆用柴油机;内燃机(非陆地车辆用)”等。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柴油机”商品上的“常发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文字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86604号“CHAHGA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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